🔗 IDA 逐句驗證 · SENTENCE ANALYSIS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四項規定規定 逐句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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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述未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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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可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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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登記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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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公開登記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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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逐句分析(4 句)
HRA-53513211-0076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四項規定規定,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三日。
🗣️ 自述未驗證
官網自述,未對照政府登記或第三方來源,故不升級;語料來源實體 hra-28741814(與本機構共用官網 forwardhrm.com.tw)
HRA-53513211-0077
現行性平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解釋3日陪產假如何請,受僱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二日之5日期間內,擇其中之3日請假。
🗣️ 自述未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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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A-53513211-0078
前項期間如遇例假、紀念節日及依其他法令規定應放假之日,均包括在內,不另給假。
🗣️ 自述未驗證
官網自述,未對照政府登記或第三方來源,故不升級;語料來源實體 hra-28741814(與本機構共用官網 forwardhrm.com.tw)
HRA-53513211-0079
為讓受雇者彈性運用陪產假,且不讓3日陪產假被周六、日吃掉,修法放寬申請期限,受雇者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15日期間內,擇其中3日請假。
🗣️ 自述未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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