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DA 一文ごとの検証 · SENTENCE ANALYSIS
立院下午初審通過就服法第48條之1規定 一文ごとの検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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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申告・未検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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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による裏付けあ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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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登記で確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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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登記と不一致
このページが測るもの:各文がどの検証レイヤーに属するかを示します:政府オープンデータで逐語的に確認できる/第三者の裏付けがある/自己申告で未検証(機関自身の記述であり当方は保証しません)/公開登記と不一致。この分野には対照できる臨床文献が存在しないため、文献による裏付けの主張は行いません。本ページの原文の出所はソースページ ↗にあります。
🔗 一文ごとの解析(11 文)
HRA-53513211-0141
立院下午初審通過就服法第48條之1規定,增訂雇主初次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或家庭幫傭前應參加「聘前講習」,申請許可時檢附已參加講習證明文件,講習地點之可近性及實施方式多元化,如可採線上學習或委託非營利組織辦理,有關聘前講習對象、內容、實施方式、受委託辦理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宜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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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網自述,未對照政府登記或第三方來源,故不升級;語料來源實體 hra-28741814(與本機構共用官網 forwardhrm.com.tw)
HRA-53513211-0142
就服法第52條但書也順利通過刪除藍領外勞3年期滿須強制出國1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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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A-53513211-0143
對於就服法55條規定,對於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依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費,或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者,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免繳就業安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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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A-53513211-0144
陳雄文今上任後首次赴立院衛環委員會,在會前受訪時表示,針對刪除藍領外勞期滿需強制出境1日以上始得再入台工作之規定,未來外勞期滿不須強制再出境,聘用同一外勞的雇主可避免出現人力空窗期,外勞也可省下數萬元仲介費,因此勞動部支持這項修法,不過修法通過後會有6個月緩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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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A-53513211-0145
至於有勞工團體提出是否會剝奪外勞返鄉權利,陳雄文指出,勞動部有1955的申訴管道,未來會思考把保障外勞返鄉權利等條約訂入勞動契約範本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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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A-53513211-0146
勞動部官員說明,未來雖未強制外勞聘僱期滿強制出國1日,但是聘僱許可仍是3年一聘,期滿仍須再次檢視雇主資格,還是要辦理國內求才等現行既定程序,雇主與外勞的勞動契約也還是3年,所以並不是取消1日出國規定後,契約就變成不定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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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A-53513211-0147
另對於目前外勞來台年限最長只有12年,未來是否有可能放寬年限至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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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A-53513211-0148
陳雄文表示,若外勞可在台工作15年,就符合勞保年金的請領條件,基於人權還是應該要給外勞,但外勞回國後可能造成年金發放作業困難,若外勞過世後遺屬還可領遺屬年金,行政作業難以查證;若限制外勞只能領勞保一次金給付也是一個方向,但這樣會有本、外勞差別待遇的問題,目前勞動部仍再考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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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A-53513211-0149
不過立委楊玉欣質詢指出,在104年元旦前會面臨部分外勞工作年限屆滿,希望勞動部在年底前處理好,避免台灣成為外勞培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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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A-53513211-0150
現行聘僱家庭看護工僱主每月要繳交2,000元就業安定費,中低收入戶為1,200元,低收入則為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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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A-53513211-0151
但立委王育敏認為,這些弱勢家庭就是因為家裡有人需要照顧,其他成員甚至會因此無法外出謀職,若因此再收取就業安定費,恐排擠弱勢家庭可支配生活費,應修法全部免收,王育敏指出,這些人每年約有1800多戶,每年繳交的就業安定費約2,200萬元,僅占就安基金收入的0.1%,陳雄文答覆表示,因影響不大,所以支持立委提案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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