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DA 逐句驗證 · SENTENCE ANALYSIS
針對藍領外勞每次入台工作期限最長為3年 逐句驗證
5
自述未驗證
0
第三方可佐證
0
政府登記可查
0
與公開登記不符
這頁量什麼:逐句標示此文章的對外說法屬於哪一層可查證性:政府登記可查(能在政府開放資料逐字查回)/第三方可佐證/自述未驗證(機構自己說的,我們不背書)/與公開登記不符。本線沒有臨床文獻可對,故不作文獻支持宣稱。本頁分析的內容原文出自來源頁 ↗。
🔗 逐句分析(5 句)
HRA-53513211-0127
針對藍領外勞每次入台工作期限最長為3年,期滿需出境1日以上始得再入台工作之規定,立委提案刪除,雖然各界正反意見不一,但因移民法已排除藍領外勞在台工作居留期間,同時有助減輕外勞經濟負擔,勞動部認為利多於弊,所以支持立委提出就業服務法第52條第4項但書規定,但對保障外勞休假返鄉權益會再規劃。
🗣️ 自述未驗證
官網自述,未對照政府登記或第三方來源,故不升級;語料來源實體 hra-28741814(與本機構共用官網 forwardhrm.com.tw)
HRA-53513211-0128
雇主與外勞因為國籍文化上差異,相處上易產生衝突,為使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及家庭幫傭之雇,於聘僱前能獲悉聘僱管理之法令及資訊,立委提案就業服務法第48條之1規定,增訂雇主初次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或家庭幫傭前應參加「聘前講習」,勞動部認為有助加強外勞管理,支持立委提案。
🗣️ 自述未驗證
官網自述,未對照政府登記或第三方來源,故不升級;語料來源實體 hra-28741814(與本機構共用官網 forwardhrm.com.tw)
HRA-53513211-0129
目前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所需繳納就業安定費數額為每人每月新臺幣2,000元;為紓緩經濟弱勢家庭之照顧負擔,針對雇主或被看護者為低收入者、中低收入者應繳就業安定費數額分別調降為600元、1200元。
🗣️ 自述未驗證
官網自述,未對照政府登記或第三方來源,故不升級;語料來源實體 hra-28741814(與本機構共用官網 forwardhrm.com.tw)
HRA-53513211-0130
立委提案針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應免繳納就業安定費,但因考量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會產生社會成本,不宜因個別身分而已免除責任,該修法持保留態度。
🗣️ 自述未驗證
官網自述,未對照政府登記或第三方來源,故不升級;語料來源實體 hra-28741814(與本機構共用官網 forwardhrm.com.tw)
HRA-53513211-0131
另立委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5條條文增訂就業安定基金亦能運用於長期照顧體系,就安基金是雇主聘僱外籍勞工所繳納費用,應作為加強辦理有關促進國民就業,提升勞工福祉及處理有關外國人聘僱管理事務之用,不建議修法。
🗣️ 自述未驗證
官網自述,未對照政府登記或第三方來源,故不升級;語料來源實體 hra-28741814(與本機構共用官網 forwardhrm.com.tw)
🗂 相關分析(8 篇)
🏛 看本館 IDA 大使館 →server-rendered · 驗證度=文獻支持度 · idaeo-platfo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