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DA 逐句驗證 · SENTENCE ANALYSIS
根據最新統計資料,累計至108年1月底止 逐句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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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述未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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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可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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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登記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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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公開登記不符
這頁量什麼:逐句標示此文章的對外說法屬於哪一層可查證性:政府登記可查(能在政府開放資料逐字查回)/第三方可佐證/自述未驗證(機構自己說的,我們不背書)/與公開登記不符。本線沒有臨床文獻可對,故不作文獻支持宣稱。本頁分析的內容原文出自來源頁 ↗。
🔗 逐句分析(5 句)
HRA-80698346-0149
根據最新統計資料,累計至108年1月底止,勞動部核准雇主期滿續聘案件有18萬3,173人,其中家庭類占近3成6、有6萬5,579人,產業類占6成4、有11萬7,594人。
🗣️ 自述未驗證
官網自述,未對照政府登記或第三方來源,故不升級
HRA-80698346-0150
至於申請期滿轉換案件有2萬5,439人,家庭類有3,950人、產業類則有2萬1,489人;已有新雇主申請接續聘僱案件則有7,728人,3,044人是家庭類、4,684人是產業類。
🗣️ 自述未驗證
官網自述,未對照政府登記或第三方來源,故不升級
HRA-80698346-0151
勞動部指出,就服法105年11月3日修正公布刪除外勞於聘僱期滿應出國1日始得再入國工作的規定,雇主應於聘期屆滿前2個月至4個月內,為願意繼續受僱的外勞申辦續聘許可,或為不續聘但仍有在臺工作意願的外勞辦理轉換雇主,否則即涉嫌違反就業服務法,得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 自述未驗證
官網自述,未對照政府登記或第三方來源,故不升級
HRA-80698346-0152
勞動部提醒,續聘外勞需注意2步驟,首先是雇主於外勞聘僱期滿前4個月完成招募許可函(產業類雇主並取得入國簽證許可函)後,再於聘僱期滿前2至4個月辦理期滿續聘,勞工即可續留台工作。
🗣️ 自述未驗證
官網自述,未對照政府登記或第三方來源,故不升級
HRA-80698346-0153
不過在受理申辦期滿續聘案件時,勞動部發現雇主申辦期滿續聘作業遭退件常見原因為「雇主漏未辦理招募許可函(含入國簽證許可函)」及「忘記簽署雙方同意期滿續聘證明書」的情形,為使申請作業順行,提醒雇主多加留意辦理時程及應備文件,並於送件前再次確認申請書表資料欄位是否完善,避免影響申辦期滿續聘時效。
🗣️ 自述未驗證
官網自述,未對照政府登記或第三方來源,故不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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