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DA 逐句驗證 · SENTENCE ANALYSIS
疾病管制署表示,原條例第18條規定 逐句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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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述未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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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可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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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登記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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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公開登記不符
這頁量什麼:逐句標示此文章的對外說法屬於哪一層可查證性:政府登記可查(能在政府開放資料逐字查回)/第三方可佐證/自述未驗證(機構自己說的,我們不背書)/與公開登記不符。本線沒有臨床文獻可對,故不作文獻支持宣稱。本頁分析的內容原文出自來源頁 ↗。
🔗 逐句分析(2 句)
HRA-53513211-0163
疾病管制署表示,原條例第18條規定,對於停留達3個月以上或居留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得採行檢查措施,或要求其提出最近3個月內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之檢驗報告,為過去實施外勞入國、定期健檢時檢驗HIV的依據。
🗣️ 自述未驗證
官網自述,未對照政府登記或第三方來源,故不升級;語料來源實體 hra-28741814(與本機構共用官網 forwardhrm.com.tw)
HRA-53513211-0164
這項條文此次修正已刪除,自2月6日起,外國人健康檢查,包括外籍勞工健檢、外籍補習班教師健檢、外籍人士、無戶籍國民、大陸及港澳地區人民居留及定居健檢,免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檢查,另外疾管署將配合於條文生效當日,公告修正後的外勞健檢表單。
🗣️ 自述未驗證
官網自述,未對照政府登記或第三方來源,故不升級;語料來源實體 hra-28741814(與本機構共用官網 forwardhrm.com.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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