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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先行政院第74條之1所提修法版本 逐句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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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述未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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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可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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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登記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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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公開登記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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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逐句分析(12 句)

HRA-29058183-0306
原先行政院第74條之1所提修法版本,將無戶籍國民及外國人逾期停、居留罰鍰,由現行的2千元至1萬元提高至3萬元至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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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A-29058183-0307
內政部移民署表示,經過前兩次審查,立委提出不同意見,考量罰鍰調幅過高,因此折衷參酌日、韓罰金數額,並衡酌我國國情、逾期者罪責可非難性及刑罰最後手段性,將金額調整為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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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A-29058183-0308
同條第3項,行政院提案版本則修改為意圖使逾期停、居留者從事不法活動而容留、藏匿或隱避之者,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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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A-29058183-0309
移民署補充,對於逾期居、停留但自行到案,或協助檢舉非法仲介,會依據第74條之1第4項訂定授權辦法,針對特殊事由經核定者,得減輕或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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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A-29058183-0310
立委邱顯智再次強調,提高罰鍰將增加失聯移工與執法人員的衝突與對立,且相 較日、韓,移工來臺工作費用最高,加上韓國又是直聘,移民署不能只比較罰鍰金額,也要將制度面的差異性納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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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A-29058183-0311
立委賴品妤則提到,目前自行到案佔有相當高比例,當失聯罰鍰提高,恐導致自首意願變低,需要移民署多加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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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A-29058183-0312
不過也有立委支持重罰,認為在臺違反相關規定就應受到相應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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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A-29058183-0313
當日審查通過條文,包括第36、38、38-8、65、74條等,均照行政院或委員提案版本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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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A-29058183-0314
其中基於保障外國人程序參與權,第36條增訂第5項規定,當事人得委任律師及通譯在場;但若有影響秩序或程序進行,得加以限制或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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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A-29058183-0315
不過第22、23、29、62、74-1、85條等條文,當中內容涉及是否開放難民申請停、居留許可,以及開放非法居留外國人參與請願及合法集會遊行,立委仍有不同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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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A-29058183-0316
行政部門則認為,將難民明定在條文中茲事體大,還需要社會凝聚共識,而非法居留外國人參與集會遊行,恐讓第一線執法人員陷入是否查緝的兩難,因此保留送黨團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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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A-29058183-0317
另外,雖然第74-1條的調整方向已有共識,但因第1項和保留條文第29條連動,因此一併列入保留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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