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DA 逐句驗證 · SENTENCE ANALYSIS
雇主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家庭看護工… 逐句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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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述未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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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可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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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登記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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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公開登記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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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逐句分析(5 句)
HRA-16807522-0111
」雇主聘僱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家庭看護工作之外國人,於本法修正生效前,因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二年規定,致原聘僱許可未滿三年,在本法修正生效後,其有效期間不足四個月者,於本解釋令生效日起四個月內,雇主經該外國人同意後,得檢具申請書(如附件)及其他本部規定之文件,向本部重新申請,經本部審查符合規定者,核發連同原許可期間計算最長至三年之聘僱許可。
🗣️ 自述未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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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A-16807522-0112
但聘僱許可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期間,累計不得逾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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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A-16807522-0113
上述「其他本部規定之文件」,俟相關法令修正發布後,本部將據以通知雇主檢具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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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A-16807522-0114
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九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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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A-1680752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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