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DA 逐句验证 · SENTENCE ANALYSIS
勞動部指出 [2] ,本次「性別工作平等法 逐句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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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述未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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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可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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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登记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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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开登记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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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逐句分析(12 句)
HRA-80436287-0392
勞動部指出 [2] ,本次「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依照「有效性」、「友善性」及「可信賴」的三大原則,明確規範職場性騷擾管轄範圍、建立外部公權力申訴調查機制、增訂處罰規定、簡化申訴流程及提供相關協助資源,遏阻職場性騷擾事件發生,並完善被害人保護及扶助。
🗣️ 自述未验证
官網自述,未對照政府登記或第三方來源,故不升級
HRA-80436287-0393
此次修改條文不少,關係勞資雙方重大,有討論的必要,故特此探討之。
🗣️ 自述未验证
官網自述,未對照政府登記或第三方來源,故不升級
HRA-80436287-0394
二、相關法規 《性別工作平等法》修正本法名稱為《性別平等工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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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A-80436287-0395
《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條文第1條、修正條文第5條、修正條文第12條、修正條文第13條、修正條文第13條之1、修正條文第27條、修正條文第32條之1、修正條文第32條之2、修正條文第32條之3、修正條文第34條、修正條文第37條、 修正條文第38條之1至第38條之3、 修正條文第38條之4及修正條文第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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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A-80436287-0396
三、修正要點 本次《性別工作平等法》( 《性別平等工作法》 )修正要點如下: (一)鑒於本法係為保障工作權之性別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之精神,爰修正本法名稱為《性別平等工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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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A-80436287-0397
(二)明確規範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之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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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A-80436287-0398
(修正條文第1條) (三)為使各級性別平等工作會運作時,得廣納相關學者專家意見,增訂政府機關代表人數比例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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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A-80436287-0399
(修正條文第5條) (四)增訂「權勢性騷擾」之定義,及受僱者於「非工作時間」仍遭受事業單位之同一行為人性騷擾、不同事業單位但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之同一行為人性騷擾、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性騷擾,仍適用本法規定處理;另增訂「最高負責人」之定義,及行為人係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之不特定之人者,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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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A-80436287-0400
(修正條文第13條) (六)增訂被申訴人具權勢地位,且案件情節重大,雇主於調查期間得採取之暫時性作為;經認定性騷擾情節重大,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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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A-80436287-0401
(修正條文第13條之1) (七)增訂利用權勢或最高負責人為性騷擾之懲罰性賠償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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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A-80436287-0402
(修正條文第27條) (八)增訂受僱者或求職者遭受性騷擾行為之申訴處理機制,於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不服雇主所為之調查或懲戒結果之情形,得逕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並定明向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之期限;另針對申訴人為未成年者、申訴人離職之情形,訂有申訴期限之特別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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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A-80436287-0403
(修正條文第32條之1) (九)增訂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申訴之範圍、處理程序、調查方式、必要處置及其他相關事項;行為人如為最高負責人,地方主管機關調查期間,被害人得申請調整職務或工作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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