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DA 逐句验证 · SENTENCE ANALYSIS
勞委會說明,根據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 逐句验证
7
自述未验证
0
第三方可佐证
0
政府登记可查
0
与公开登记不符
这页量什么:逐句标示此文章的对外说法属于哪一层可查证性:政府登记可查(能在政府开放资料逐字查回)/第三方可佐证/自述未验证(机构自己说的,我们不背书)/与公开登记不符。本线没有临床文献可对,故不作文献支持宣称。本页分析的内容原文出自来源页 ↗。
🔗 逐句分析(7 句)
HRA-54101743-0104
勞委會說明,根據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4項規定,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日為期間之末日;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者,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
🗣️ 自述未验证
官網自述,未對照政府登記或第三方來源,故不升級
HRA-54101743-0105
且雇主於1月7日安排健檢,認定雇主沒有違法。
🗣️ 自述未验证
官網自述,未對照政府登記或第三方來源,故不升級
HRA-54101743-0106
台北市勞動力重建運用處表示,目前尚未遇到這類案例,大部分的情況都是雇主已經超過期限很久,衛生局尚未收到雇主函報健檢報告,才會通知勞動局請雇主說明。
🗣️ 自述未验证
官網自述,未對照政府登記或第三方來源,故不升級
HRA-54101743-0107
不過地方政府也強調,就法令規定而言,雇主只要逾期辦理,勞工局就可依權責進行裁罰,並沒有所謂的緩衝期,但會考量個案實際的狀況,斟酌處分的標準,也可能因各地處理的方式而有所不同。
🗣️ 自述未验证
官網自述,未對照政府登記或第三方來源,故不升級
HRA-54101743-0108
根據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外勞入國工作滿6個月、18個月及30個月之日前後30日內,雇主應安排外勞至衛生署指定醫療院所接受定期健康檢查,且應於收到健檢證明的15日內送衛生局備查。
🗣️ 自述未验证
官網自述,未對照政府登記或第三方來源,故不升級
HRA-54101743-0109
地方勞工局建議,為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外勞定期健檢前後共有60天的空間,雇主應及早辦理,避免拖到最後一天;若認定逾期,雇主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5款「未依規定安排所聘僱之外國人接受健康檢查或未依規定將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仲介業者若受委任辦理致雇主逾期,也會依第40條第15款處分。
🗣️ 自述未验证
官網自述,未對照政府登記或第三方來源,故不升級
HRA-54101743-0110
資料來源:勞工局 關於暐誠
🗣️ 自述未验证
官網自述,未對照政府登記或第三方來源,故不升級
🗂 相关分析(8 篇)
🏛 看本馆 IDA 大使馆 →server-rendered · 验证度=文献支持度 · idaeo-platfo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