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DA 逐句驗證 · SENTENCE ANALYSIS
二、中央主管機關對符合下列規定之雇主 逐句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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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述未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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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可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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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登記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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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公開登記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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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逐句分析(12 句)
HRA-89315030-0069
二、中央主管機關對符合下列規定之雇主,於每年二月、五月、八月及十一月定期依附表一查核雇主聘僱外國人之比率或人數: 依九十六年十月一日修正發布本標準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之一規定(以下簡稱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案)引進外國人入國工作,自引進特定製程或特殊時程案首名外國人入國滿三個月者。
🗣️ 自述未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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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A-89315030-0070
申請接續聘僱外國人,並依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發布本準則規定申請重新招募,且引進外國人入國工作,自引進首名外國人入國滿三個月者。
🗣️ 自述未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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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A-89315030-0071
依九十八年三月五日修正發布本標準第十六條及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本標準第十六條之一規定(以下簡稱重新招募案)引進外國人入國工作,自引進重新招募案首名外國人入國滿三個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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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A-89315030-0072
依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本標準第十四條之二規定(以下簡稱五級制特定製程案)引進外國人入國工作,自引進五級制特定製程案首名外國人入國滿三個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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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A-89315030-0073
同一雇主有甲、乙二個以上製造業工廠,甲工廠符合前四款規定情形之一,復經本會許可調派所聘僱之甲工廠重大投資案外國人至不同勞保證號之乙工廠,且從事製造工作滿三個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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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A-89315030-0074
三、雇主屬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者,其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人數之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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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A-89315030-0075
四、雇主非屬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且引進本標準第十四條之一及第十六條所定外國人者,其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人數之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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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A-89315030-0076
但僱用員工人數不滿五人者,以查核當月之前二個月為基準月,自基準月起,往前三個月,每月至少聘僱本國勞工一人以上時,始得聘僱外國人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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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A-89315030-0077
五、雇主非屬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且引進本標準第十四條之二及第十六條之一所定外國人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屬本標準附表六A+級行業,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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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A-89315030-0078
屬本標準附表六A級行業,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人數之百分之二十五 屬本標準附表六B級行業,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人數之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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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A-89315030-0079
屬本標準附表六C級行業,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人數之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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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A-89315030-0080
屬本標準附表六D級行業,聘僱外國人人數不得超過僱用員工人數之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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