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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第5條、第40條及第57條 逐句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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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可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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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登記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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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逐句分析(10 句)

HRA-86854836-0252
         修正條文第5條、第40條及第57條,將增訂雇主或私立就服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於招募、僱用或從事就業服務業務時,不得有留置求職人、員工、勞工相關證明文件,或有侵占所持有或扣留其財物,以及收取保證金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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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A-86854836-0253
         罰則部分,增訂於第54條、第67條及第72條,雇主違反前述規定,將不予核發招募、聘僱或展延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仲介違規則會涉及停業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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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A-86854836-0254
  雇主違規 除罰鍰外將管制申請          勞動力發展署副署長陳世昌表示,現行規範,僅禁止雇主、仲介在違反求職者及員工意願的情況下,扣留其身份證明文件,為接軌國際防制強迫勞動指標,透過修法提高規範強度,一律禁止留置文件及侵佔財物,確保勞工保有身分證明文件的自主權,避免藉此限制其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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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A-86854836-0255
         違反留置身分證明或文件規定的雇主,除依就服法處以6萬元至30萬元罰鍰外,並廢止、管制現有聘僱外國人許可申請案件;仲介業者違反規定,除面臨最高30萬元罰鍰外,違反四次或包含其他違法事由在內,一年內受罰鍰處分四次以上,將同時受停業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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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A-86854836-0256
         雇主及仲介違法侵佔求職者、勞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不分名目),雇主及仲介也會受最高30萬元罰鍰,勞動部一併做管制申請或停業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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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A-86854836-0257
  代辦業務需要 應約定返還時程          陳世昌進一步說明,若雇主或仲介業者受委託代辦相關業務,而必須暫時留置移工個人證件時,雙方仍應約定返還時程,且辦理期間,移工仍擁有隨時、無條件取回個人資料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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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A-86854836-0258
         官員也強調,扣留證件無法降低失聯風險,反而構成強迫勞動指標,未來將強化「證件自主保管」相關宣導,移工自行承擔遺失風險與補辦費用,雇主、仲介無須介入代管,釐清管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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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A-86854836-0259
         此次修法,外界解讀與台美對等貿易協定(ART)及301調查中防止強迫勞動、禁止進口強迫勞動產品有關聯,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說明,美方已肯認我方對增進勞權保障的承諾,也多次召開跨部會議,持續與美方密切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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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A-86854836-0260
         勞動部次長陳明仁強調,並非只有美國,包括歐盟、聯合國及ILO對勞動權益,無論在供應鏈自主倡議或法規範,均有與時俱進的要求,強化勞動保障,這也是企業進入國際市場的標準配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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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A-86854836-0261
現行規定雖明定不可違反勞工意願留置證件,但實務上經常發生爭議,因此這次提出修法,避免企業在國際規範下面臨經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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